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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9447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2民初3108号
    案号 (2017)皖0102执27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4
    发布日期 2017-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艾晟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6896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4日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790元,合计2590元;由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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