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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9447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403民初77号
    案号 (2017)皖0403执13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7
    发布日期 2017-06-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家庵区宗好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朱宗好)支付租赁钢管、扣件赔偿款人民币合计66069.75元; 二、驳回原告田家庵区宗好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朱宗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原告田家庵区宗好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朱宗好)负担3元,被告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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