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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9447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04号
    案号 (2016)皖0102执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3
    发布日期 2017-0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阀安格水处理系统(太仓)有限公司货款431500元; 二、被告安徽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阀安格水处理系统(太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1575元; 三、驳回原告阀安格水处理系统(太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0元,保全费3060元,合计11940元,由原告阀安格水处理系统(太仓)有限公司负担1170元,被告安徽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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