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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9447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宜和商初字第00108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5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5
    发布日期 2016-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正大公司结欠荣盛达公司加工款886000元,于2014年的7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由法院在冻结正大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中直接予以扣划)、9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10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11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余款236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正大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如正大公司有任一期逾期支付,则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且荣盛达公司有权就886000元的剩余款项及违约金50000元一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11330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6330元,保全费5000元),由正大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荣盛达公司垫付,正大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前直接给付荣盛达公司(该款也由法院在冻结正大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中直接予以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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