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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升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锋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62****35X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103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黔0103执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9
    发布日期 2018-09-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被告王小东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王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贷款本金854125.9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升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小东、贵州升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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