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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开(消)行罚决字[2019]01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0月3日,我支队监督执法人员黄刚、崔冠雄在对北京常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发生火灾。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北京常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4
    决定机关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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