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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聚众力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41761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12民初337号
    案号 (2016)苏0412执16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8
    发布日期 2016-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聚众力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鑫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款176530元并支江苏鑫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17653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6元,由江苏聚众力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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