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市华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江庆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50643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04民初1798号 |
案号 | (2018)闽0504执5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日期 | 2018-05-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泉州市露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借款本金37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泉州市华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育峰、黄扬萍、江庆生、谢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泉州市露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对吴育峰提供的抵押财产(即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北侧千亿山庄商业街1号楼3-6A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金额以18894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06元,由泉州市露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华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育峰、黄扬萍、江庆生、谢镭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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