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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消)行罚决字〔2019〕110001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八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八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八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9年7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3
    决定机关 上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王昌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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