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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欧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锦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8792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商初字第01397号
    案号 (2016)苏0602执3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8
    发布日期 2017-09-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欧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6月23日之前的合作收益及起诉之日前所欠的水电费共计人民币56.034万元。 二、被告南通欧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9月23日的合作收益(含固定收益和合作费)人民币9.48万元。 三、被告南通欧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南通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16666.67元。 四、被告南通欧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五、驳回原告南通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63.5元,由原告南通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64元,被告南通欧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99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63.5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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