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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民市监处〔2020〕JJ-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1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09
    决定机关 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