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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邢台晶友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0158****664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民终1998号
    案号 (2021)冀0506执10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1-11-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7民初2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邢台晶友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的利息为769299.93元;2019年1月21日至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9‰计算); 二、维持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7民初2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7民初2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米兰、孙占普、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185元,由邢台晶友商贸有限公司、米兰、孙占普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185元,由上诉人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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