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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管罚处字〔2018〕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行政处罚内容 建议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万叁仟伍佰捌拾捌元壹角壹分(人民币93588.11元),上缴国库;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上缴国库(人民币1000元)以上建议当否,请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崔月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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