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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冠众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6****24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民终888号
    案号 (2021)粤03执8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5
    发布日期 2022-04-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18610199】。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深圳冠众公司和广州冠众公司共同向人民数字公司计支付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数字公司在案件一审中的合理维权支出265,234.70元、人民数字公司在二审中的合理维权支出73,336.00元,以上共计538,570.70元,由深圳冠众公司和广州冠众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当月支付138,570.70元,剩余400,000元自签订本协议的次月起4个月内分4期付清,每月的最后一日前向人民数字公司支付100,000元,深圳冠众公司与广州冠众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三方确认,深圳冠众公司和广州冠众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向人民数字公司付清538,570.70元款项后,本案债权债务结清,各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三、本案一审及二审的人民数字公司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均由深圳冠众公司负担,由深圳冠众公司支付给人民数字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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