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蓝拓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67419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3036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11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1 |
发布日期 | 2017-02-22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蓝拓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借款本金四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一百七十九万四千九百八十元五角(截止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及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标准年利率百分之六点三七二,上浮百分之三十执行; 二、被告北京泰京科技有限公司、赵军、李强、北京华瑞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全费五千元,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蓝拓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泰京科技有限公司、赵军、李强、北京华瑞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支付给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 诉讼费二万七千九百六十七元,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蓝拓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泰京科技有限公司、赵军、李强、北京华瑞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支付给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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