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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新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538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民初字第00075号
    案号 (2016)苏02执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6
    发布日期 2018-0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顾新平、郭怡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蔚支付借款本金10299713.29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林贤成、葛卫兵、诸葛进、褚葛显真、无锡市博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鼎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华星丝网印务有限公司、顾加川、颜美娥对顾新平、郭怡伶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林贤成、葛卫兵、诸葛进、褚葛显真、无锡市博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鼎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华星丝网印务有限公司、顾加川、颜美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顾新平、郭怡伶追偿; 三、如顾新平、郭怡伶到期不能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王蔚有权依照抵押登记顺序对郭怡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西藏南路688弄5号1602室及14号地下1层车位56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后所得价款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如顾新平、郭怡伶到期不能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王蔚有权依照抵押登记顺序对无锡市鼎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新区新地假日广场182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后所得价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王蔚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552.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40元,合计106892.50元,由王蔚负担5564.50元,由顾新平、郭怡伶、林贤成、葛卫兵、诸葛进、褚葛显真、无锡市博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鼎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华星丝网印务有限公司、顾加川、颜美娥负担101328元(该款已由王蔚预交,顾新平、郭怡伶、林贤成、葛卫兵、诸葛进、褚葛显真、无锡市博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鼎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华星丝网印务有限公司、顾加川、颜美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王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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