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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新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538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商初字第00040号
    案号 (2016)苏0202执6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4
    发布日期 2017-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远豪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光大银行返还垫付票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远豪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光大银行返还垫付票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对远豪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光大银行有权以鼎豪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XQ100037004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及锡新他项(2013)第051596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与鼎豪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分别在1050万元、4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对远豪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威力驰公司、顾新平、郭怡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9490元,由被告远豪公司、威力驰公司、顾新平、郭怡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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