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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新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538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00354号
    案号 (2016)苏0203执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9
    发布日期 2016-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顾新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109543.02元以及欠款本金94396.53元自2015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对顾新平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91元,公告费453元,合计2944元(已由无锡工行预交),由顾新平、新世纪公司负担(无锡工行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顾新平、新世纪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顾新平、新世纪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无锡工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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