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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信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2472****23X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502民初4487号
    案号 (2019)豫1502执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3-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信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建萍支付借款5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8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信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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