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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90120050700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涉嫌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03月18日14时25分,我局三墩中队陈峰、叶飞洲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西湖区三墩镇灯彩街华东院三墩基地改复建项目处置工程渣土,执法人员在现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进行检查,在现场当事人使用挖掘机及车牌号为浙A9L626的工程车装运工程渣土,在现场当事人称工程渣土要运到灯彩街云谷工地消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9年10月开始处置工程渣土,至查处时已处置工程渣土约17万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01日后处置工程渣土未办理处置手续。当事人于查处当日停止了上述违法行为。2020年3月27日,本案经批准立案。1、2020年03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处置工程渣土的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的员工签字确认;2、2020年03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处置工程渣土的事实,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3、2020年04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时间、地点,处置工程渣土的情况及未办理渣土处置手续的事实,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4、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5、当事人提供《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杭城管处[2019]西湖0092-01)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办理的审批手续有效期到2019年11月01日为止;6、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处理本案的资格;7、受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07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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