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银监罚决字〔2017〕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在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06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石磊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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