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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益策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喻丽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3MA****L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1民初3846号
    案号 (2018)苏0111执33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9
    发布日期 2018-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刘兆旭与被告南京益策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南京益策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兆旭二倍工资差额28279.51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的工资12829.51元、报销费3895元,合计45004.02元。 三、驳回原告刘兆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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