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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92168****800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08民初3902号
    案号 (2021)冀02执67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9-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景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所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 二、被告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景顺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费1047611.22元及违约金314283.37元,合计1361894.59元。本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景顺建筑器材租赁站建筑器材钢管4114.50米、扣件14496个,如未按期返还上述建筑器材,则赔偿建筑器材折价款164170.50元【(钢管4114.5米×17元/米)+(扣件14496个×6.5元/个)】。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12元,由被告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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