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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花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3X9LQN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81民初7486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2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8
    发布日期 2020-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河南省花炮集团有限公司、商水县八里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浏阳市仕杰红出口烟花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63 342元; 二、河南省花炮集团有限公司、商水县八里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赔偿浏阳市仕杰红出口烟花贸易有限公司货物损失、仓库租赁损失共417 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563元,由河南省花炮集团有限公司、商水县八里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000元,由浏阳市仕杰红出口烟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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