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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台县平桥开源滤网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3366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1023民初5721号
    案号 (2019)浙1023执4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天台法院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天台县平桥开源滤网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庞明水购房款430000元;^~^二、限被告天台县平桥开源滤网厂赔偿原告庞明水的经济^~^损失1279712元;^~^三、驳回原告庞明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庞明水负担4725^~^元,由被告天台县平桥开源滤网厂负担9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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