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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台县平桥开源滤网厂
    法定代表人 邵志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3366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1023民初3437号
    案号 (2018)浙1023执28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天台法院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2
    发布日期 2018-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台县平桥开源滤网厂、天台开源滤网有限公司、邵志明、张美君、邵炜龙、张丹雅应支付原告陈才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其中85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其中65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25日开始计算,其中5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24日开始计算,以上三笔款项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款项于2018年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11600元,由被告天台县平桥开源滤网厂、天台开源滤网有限公司、邵志明、张美君、邵炜龙、张丹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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