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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台县平桥开源滤网厂
    法定代表人 邵志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3366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1023民初3327号
    案号 (2018)浙1023执21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天台法院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2
    发布日期 2018-1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台县平桥开源滤网厂愿意于2018年6月13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8年5月24日为11141.84元,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天台县天利滤布厂(普通合伙)、邵志明、邵炜龙、张美君、王健健共同对被告天台县平桥开源滤网厂上述还款付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8910元,减半收取445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770元,合计8225元,由被告天台县平桥开源滤网厂、天台县天利滤布厂(普通合伙)、邵志明、邵炜龙、张美君、王健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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