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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骏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宇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9156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51号
    案号 (2017)粤0804执1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6
    发布日期 2017-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湛江骏鑫化工城有限公司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一路支行清偿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33861762.08元及罚息、复利。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湛江骏鑫化工城有限公司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一路支行清偿贷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湛江骏鑫化工城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一路支行有权从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湛江骏鑫化工城有限公司抵押的2处土地使用权及8处房产、被告湛江骏鑫化工城有限公司抵押的182涛机器设备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拍卖或变卖被告湛江骏鑫化工城有限公司前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一路支行有权从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广东郁南骏鑫化工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广东省郁南县大湾镇工业园46126.8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被告广东郁南骏鑫化工有限公司抵押138涛机器设备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被告广东骏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曹宇琦对被告湛江骏鑫化工城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湛江骏鑫化工城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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