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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市旺角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4MA****AP5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204民初625号
    案号 (2019)豫0204执8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20-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市旺角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焦瑞瑞营业款11749.2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市旺角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焦瑞瑞保证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被告开封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焦瑞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计422元,由被告开封市旺角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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