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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宝树金花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60005****514P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防民初字第786号
    案号 (2021)桂0603执恢2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子文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担保代偿款人民币1635524.69元及利息(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四倍利率分段计算,其中以137682.55为基数,自2014年7月28日起计至2014年12月24日止,以263949.08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5日起计至2015年2月4日之日止,以1635524.69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5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谢子文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万元; 三、被告防城港市宝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冯德珍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处置被告广西宝树金花茶有限公司(原名称防城宝树金花茶基地)的3万棵金花茶树的林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所欠债务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处置被告谢子文所持有的防城港市宝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80%股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所欠债务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处置被告谢孙武所持有的防城港市宝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20%股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所欠债务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处置被告防城港市宝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所欠债务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18元,由被告谢子文、谢孙武、冯德珍、防城港市宝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市宝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宝树金花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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