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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宝泰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4858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九中执字第001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6
    发布日期 2015-08-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鹏、梁慧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晏欢欢借款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300万元自2014年3月28日开始计算、以本金600万元自2014年4月2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圴算至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九江中路集团实业公司、九江宝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上述王鹏、梁慧芬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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