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0〕第0202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9 |
| 决定机关 |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