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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汕头市华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50019****05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5民初261号
    案号 (2021)粤05执5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1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90214600554】。被告汕头市华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前一次性付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99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本金6990万元,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上述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付的利息;本金8000万元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上述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付的利息;应扣除起诉前已付还利息1381525元);被告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对被告汕头市华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汕头市海湾公园片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0475.4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汕国用(2011)第1070022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系号列:粤(2017)汕头市不动产证明第0054346号]在本案原告的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孙少杰,曾昭坤,陈阳对被告汕头市华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33286.62元减半收取416643.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汕头市华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孙少杰、曾昭坤、陈阳承担。因本案缓交案件受理费,故案件受理费416643.31元,由原告方于2019年6月24日前缴交法院后,由上述被告在2019年6月24日前径付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与被告方于2019年6月22日前直接付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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