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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85819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3民初6926号
    案号 (2018)黑0103执53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6
    发布日期 2019-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SR-L-1513、SR-L-1524、SR-L-1529); 二、 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晶正照明科 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详见双方《融资租赁合同》附件《租赁物清单》)归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三、 被告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 返还本判决书第二款约定的租赁物。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晶正电子有限公司、汪治兴、张卫香、陈菊芬、汪自强连带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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