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70575****5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784民初3948号 |
案号 | (2019)鲁0784执7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海红、刘佟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借款本金282101.22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对抵押房产(房他权证号为:安丘房他证城区字第0031317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抵押房产处置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海红、刘佟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2元,由被告王海红、刘佟、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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