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银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95803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24民初3300号 |
案号 | (2016)苏0724执18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6 |
发布日期 | 2016-10-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盐城银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恒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17554.4元及利息(利息以217554.4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2,减半收取2281元,保全费1607元,实支费800元,合计4688元,由被告盐城银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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