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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嘉佳鑫(泉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75****184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72民初99号
    案号 (2019)津72执3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海商庭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嘉佳鑫(泉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联亿航运有限公司(LianyiShippingLimited)海运费584835.9美元及利息(按照中国银行美元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判决书指定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联亿航运有限公司(LianyiShippingLimited)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939元,由被告嘉佳鑫(泉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联亿航运有限公司(LianyiShipping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嘉佳鑫(泉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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