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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消)行罚决字〔2019〕110003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石祥海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滨分公司(清波)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石祥海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滨分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杭州石祥海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滨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0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6
    决定机关 上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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