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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环罚-17-04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17年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用于储存来自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危险废物的储罐存在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堪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市环罚告字[2017]04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辽阳市环境保护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对相应条款的规定,该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6
    决定机关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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