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23MA****590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3民初7267号 |
案号 | (2020)苏0723执19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户名:江苏省连云港5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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