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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秦皇岛玖和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30067****413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2民初6149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48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1-04-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玖和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尚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票据款157万元; 二、被告何宏明对被告秦皇岛玖和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尚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58元,由原告负担2251元,二被告负担184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545元,二被告负担4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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