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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惠红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008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37004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79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0607383】。一、被告深圳市惠红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星之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款76,21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6,21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6月5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柏卫对被告深圳市惠红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0元,保全费824元,均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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