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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惠红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008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39712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56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2605242】。 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市惠红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凡达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3108.31元及利息(利息以283108.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9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柏卫对被告深圳市惠红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深圳市凡达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本案案件受理费5728.6元,由原告深圳市凡达光电有限公司负担235.6元、被告深圳市惠红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卫负担5493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深圳市惠红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卫负担。 5、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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