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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应急罚〔2019〕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特而瓦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1月02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本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凤山)安监责改〔2018〕037号),责令你公司限期完成整改。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情况;  2、计金萍、吴在央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情况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01月0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07
    决定机关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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