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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71****19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721民初1289号
    案号 (2018)桂0721执7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1
    发布日期 2019-0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9032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903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7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叶振焕; 二、驳回原告叶振焕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9575元,由原告叶振焕负担26306元,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32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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