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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翠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319351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04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19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2
    发布日期 2015-04-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6697148.19元及罚息(至2014年12月15日为2772737.76元,之后的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万元;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洪乐精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12000吨钢材(登记编号为0757高明020140221003)就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4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12000吨钢材(登记编号为0757顺监0620140226001)就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4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陈炳尧、何翠芳提供抵押的粤XRR311号揽胜汽车(发动机号10111704485508PN)就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4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陈炳尧、何翠芳提供抵押的粤XBB688号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发动机号27294931563397)就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4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路桥物资有限公司、陈炳尧、陈永文、梁绍荣、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洪乐无缝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各自在最高额4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何翠芳、袁媛分别对被告陈炳尧、陈永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1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八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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