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荣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邵志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07883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12民初1009号 |
案号 | (2017)苏0412执23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8 |
发布日期 | 2018-11-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东方盛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贷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暂算至2017年2月6日为28337.6元,自2017年2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常州东方盛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律师费81167元; 三、被告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江苏荣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彭国民、杨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东方盛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77元,由常州东方盛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常州荣盛工贸有限公司、江苏荣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彭国民、杨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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