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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州豪晟软件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绍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3351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411民初2535号
    案号 (2018)浙0411执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秀洲法院
    执行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日期 2018-0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仁华于2016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嘉兴市秀洲区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8月31日前的利息271200元;^~^二、被告姚仁华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于每月的15日前归还本金16.5万元,剩余的借款本金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被告姚仁华于2016年11月15日前结清应付利息,之后每月的利息计算以实际尚欠借款的本金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45%计算,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在2017年6月15日前付清所欠借款本金项下的所有利息。如被告不按期履行第一项内容的,原告有权按照月利率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且利息从2016年9月1日开始计算,直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嘉兴骅神置业有限公司以每套房屋全额销售款金额的40%支付给原告,作为归还原告借款的本金,原告在收到销售款金额的40%后3日内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申请解封相对应的房屋面积,但是房屋的销售价格应以市场价格为标准并经原告同意,否则,原告可以拒绝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申请解封相对应的房屋面积;^~^五、原告对被告嘉兴骅神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广穹路老城南路口的土地[嘉土国用2013第552138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款项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六、被告浙江鑫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州豪晟软件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姚仁华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七、四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22000元;^~^八、上述约定的各期付款金额如被告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原告嘉兴市秀洲区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未付款项一并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030元,由四被告负担(四被告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原告预缴的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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