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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90068****89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902民初781号
    案号 (2021)辽0902执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5-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原告于江春劳动关系自2019年4月12日解除。二、被告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于江春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拖欠工资9260.95元。三、被告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于江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93.90元。四、被告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于江春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手续。五、驳回原告于江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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