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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90068****89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91民初3764号
    案号 (2019)辽0191执20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顶益食品有限公司货款67357.15元; 被告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顶益食品有限公司货款67357.15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元,由被告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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